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解读《沈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1:48 沈阳网-沈阳日报

  经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沈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去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知荣明耻,文明出行———看手中”活动,活动整治的重点是部分单位和个人乱扔垃圾、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而对这些行为的整治依据就是《沈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此,记者11月12日请有关部门就条例的部分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该条例分为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法律责任五大部分,对我市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也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共同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一、六大影响环境卫生行为最高可处100元罚款

  对于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残土,乱弃动物尸体;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等六大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明确禁止,同时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随地吐痰的,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的,处20元罚款;对随地便溺的,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残土的,乱弃动物尸体的,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定时定点投放,并逐步做到分类投放处理

  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商场、饭店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同时条例还规定,各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这就要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做到日产日清。而居民和单位也应该履行相应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三、管理宠物排放,宠物造脏主人受罚

  目前,沈城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造成的环境卫生问题也逐渐突出。条例规定,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的牵领人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条例同时规定,宠物的牵领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由公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50元罚款。四、乱排乱卸危害大,触犯法规受重罚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乱排乱卸行为是造成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的根源,也是危害城市环境卫生的难点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环卫部门整治的难点问题。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医疗、工业固体以及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地点排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民参与,全民有责

  环境卫生工作范围广,单靠环卫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社会积极性,才能共同维护好城市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体业户,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管理区域,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其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说单位没有管好你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要受罚。六、妨碍环卫管理,阻挠执行公务将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面广,对象复杂,经常性、反复性强的特点,经常受到管理对象的各种阻挠和干涉,因此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实施一年来,有十几位环卫管理人员在制止违章行为过程中被打致伤,同时有6名管理相对人因暴力抗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最近一次,上月,于洪区环卫管理人员范纪洪在制止乱排乱卸行为时,被违章司机撞伤,违章司机受到公安机关劳教处理。本报记者龚义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