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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被判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9:47 法制晚报

  未正常使用监控系统 未对外来人员登记 减弱了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和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的能力

  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被判赔1.5万

  北京律协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认为 物业提供的安保服务范围视合同约定而定 其
责任不能无限扩大

  妻子在回国探亲期间被杀死在家中,由于凶手没有赔偿能力,吴先生便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6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小区物业应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其向吴先生支付1.5万元赔偿金。

  业主在小区或家中遭受不法侵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责任?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有关专家。

  案情回放

  女房东遭看房人奸杀

  2004年5月17日,大兴区郁花园小区内发生了一起入室杀人案,准备出租房屋的业主孙女士被一名歹徒杀死在屋内。原来,当天孙女士与自称要租房的梁某约好上门看房。

  在孙女士介绍住房情况时,梁某将孙女士强奸。之后,梁某因担心其罪行败露竟将孙女士掐死。

  孙女士从加拿大回国探亲时间并不长,她的死让家人感到无比的悲痛。一年后,梁某被市一中院以抢劫罪等罪名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去年11月份,梁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家属状告物业失职

  今年3月,孙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及经济损失36万元。吴先生说,由于凶手梁某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家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补偿。

  吴先生认为,物业应当保障业主在小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所交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物业按照封闭式小区的标准收取的,服务标准中对进出小区可疑人员的盘查,对车辆进行的管理都有规定。然而由于物业疏于管理,没有认真执行管理制度,致使妻子被害,因此物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

  业主被害于自家门口

  案情

  2002年9月16日,家住丰台西马小区的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爱妻竟被歹徒乱刀砍死在自己家门口。张先生认为是小区物业的失职才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59万元。

  判决

  2004年8月,一审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

  业主遭杀保安开溜

  案情

  2005年6月3日晚,玉海园小区的业主张锐在小区中被人捅死,保安在目击有人打斗的情况下,因为害怕而溜走,且没有向警方报案。

  判决

  今年4月,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补充赔偿责任,张锐父母因此获赔6万余元。

  物业态度

  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对此,郁花园的物业公司辩称,梁某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业主孙女士死亡的唯一原因。物业方面只能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进行维护,无法对业主房门内的秩序进行维护。

  同时,物业方还认为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已获得赔偿,因此不应当再起诉该公司索要重复赔偿,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物业承担过错责任

  在此案审理中,吴先生向法院提供了盖有物业公司印章的书证,证明案发前后保安监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并且也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未正常使用保安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

  这在客观上减弱了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和为侦查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的能力,在安全防范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业主孙女士允许凶手梁某进入房内,使得物业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发生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要求物业赔偿全部损失并不妥当,故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5万元。

  专家观点

  物业责任不能无限扩大

  像孙女士这样业主在家中被害的案例并不少见,物业到底该承担何种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律协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

  孟宪生说,物业对于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主要来源于双方所签订服务合同的约定。从目前来看,物业所提供保安服务是一种安全防范服务,其责任不能无限扩大,不可能要求其确保小区所有财产和人身的绝对安全。

  “见死不救”物业应担全责

  孟宪生表示,物业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业主在小区保安服务区域内受到不法侵害,保安能够阻止损害发生却视而不见,这是一种严重过错行为,物业对此应承担全责。

  但如果业主不能证明物业提供保安服务时存在失职或具有其他过错行为,那么物业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物业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记者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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