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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广告成陷阱 霸王条款真害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4:09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无论是住宅楼还是办公楼,开发商为了推介楼盘经常都会印制精美的广告宣传页,在媒体上广为宣传。许多购房者正是因为看了广告才决定购买某处房产。用广告来推销楼盘商家本是无可厚非,可近几年来,房地产交易中对于广告失实的投诉却越来越多,这不得不值得我们的深思,售房广告怎么会变成了购房陷阱呢?

  按购买了武汉广场写字楼的400多业主的话来说,他们跳入了一个“陷阱”。因为当
初轻信了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与承诺,这些业主纷纷筹资购买了武广写字楼,华信公司告诉他们,一年之后,也就是今年,将交给业主一个翻新精装的5A智能化写字楼,可是直到今天,这些业主仍然看不到希望。

  业主:“根本就没有

装修好,包括外立面的脚手架都没有拆掉,那么内部装修谈不上,原始的样貌,甚至是破旧的,十几年了,用了十年的,破旧不堪的,就这样一个房屋,交到我们手上。”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购房者联合起来在武汉广告

写字楼上设置了一个业主接待中心,并先后与负责武广写字楼销售的华房地产公司和负责武广写字楼包租的武汉鑫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得到的解决方案却始终无法令人满意。

  业主:“我们跟他们交涉,

维权,包括好几次大的维权争取下来的结果,但是离当初他们承诺的还是差得很远。”

  记者从业主们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上明确看到,华信公司承诺的内容包括建起可容纳1500车位的立体车库,外立面和内部公共空间全部翻新精装,真正实现5A智能化等,可是,实地看房的结果与这些宣传资料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对于业主们的强烈反映,华信公司和鑫华信公司却显得有些无动于衷。

  “我们都是按合同来的,当初合同怎么签的,现在都按合同来。”

  因为轻信了购房广告而跳入购房陷阱的,武广写字楼的400多位业主并不是第一批,记者相信这也不会是最后一批。虽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往往用种种借口将广告内容排除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外,或以条款形式在宣传资料或合同上注明广告承诺不构成合同组成内容。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霸王条款。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的秦前坤:“对于售房广告,要分几种情况,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的内容,如果涉及到房屋的质量户型等实质问题,那么应该视为购房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实物和售房广告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仍然与实物有明显差异的广告发表出来的话,那么对消费者就有很明显的欺诈之嫌。”

  原来售房广告里还能暗藏机关,购房者还真是要擦亮双眼看广告了,由于近年来关于售房广告失实的投诉越来越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第三条就明确指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信有了这样一条司法解释,开发商如今想在推介楼盘时设下广告陷阱,恐怕也会思量再三吧。

  (记者 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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