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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挂失后为啥仍被冒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4:55 新民晚报

  方小姐11万元的存折连同身份证失窃后,立即和银行取得联系,进行挂失。但是,巨额存款最终仍被他人领走。日前,闵行区法院法官在仔细查明事实后给了储户明确“说法”,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失,作出银行赔偿方小姐11万元判决。

  存折证件遭窃

  方小姐于去年12月31日将11万元存入某银行,并设有密码。由于出国求学,她将自己身份证原件及存折交父亲保管,其父将有关证件放入了朋友所在公司的保险箱内。今年1月31日,保险箱被撬,方小姐的身份证及存折失窃。

  事情重大方小姐父亲次日便到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手续,被告知办理该手续必须是本人或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并建议以电话方式进行临时挂失。因方小姐当时在国外读书,无法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父亲只得根据银行的建议,于2月1日、2月10日两次以电话方式挂失。16日,银行答复无法挂失。当天,其亲属来到银行,银行明确告知,方小姐的账号密码已被锁定,除了本人外,其他人无法领取。

  挂失仍被冒领

  2月20日,方小姐的父亲又去了银行,接待人员称办理挂失手续必须是本人或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并称方小姐账户下的存款密码已被锁,除本人外均无法支取。

  经过努力,方小姐父亲终于办妥了女儿的委托书。3月7日,方小姐父亲持委托书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却发现存款已被领取、账户已销户。

  经查明,就在2月28日,有人持方小姐的存折原件、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申请密码挂失。3月7日,此人至航华储蓄所重置了密码,并当即凭重置后的密码和存折原件于9时49分支取了所有存款,并办理了销户手续。

  双方对簿公堂

  方小姐认为,自己作为银行的客户,其存款应受法律保护。现银行未尽责保护资金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出银行赔偿存款11万元等损失的诉请。

  银行不同意方小姐诉请,并陈述了存款11万元已由方小姐自行支取的理由。因为现在失窃金额已达到盗窃案的立案标准,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由公安机关侦破,再向罪犯追缴。现方小姐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准予立案的证据,则说明方小姐未报案、或报案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因此,方小姐诉至法院索赔11万元存款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银行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银行未尽责任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闵行区法院法官审查后认为,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方小姐的父亲、叔叔在其的身份证及存折原件被窃后,曾多次说明情况,一再要求银行采取措施保证其资金安全,但银行方未尽高度审慎义务,仍于2006年2月28日让他人办理了密码挂失。

  其次,法院认为,银行最基本的审查要求应将来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仔细核对,但由于银行方未能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他人密码挂失手续成功并将方小姐的钱款领取。

  而且,法官还发现,根据有关规定,他人办理了密码挂失手续后,应于挂失7天后方可取款。经查明,本案的取款人是于2月28日办理的密码挂失手续,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取款人应于3月8日方可取款,现银行提前为来人办理取款手续,明显违反储蓄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法官明确表示,银行作为资金的保管方,在管理过程中应尽高度审慎义务,这是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合同关系带来的法定义务。现银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理应进行赔偿。方小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和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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