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配合抓小偷乘客索要误工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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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55 中国青年报 | |||||||||
王雪迎 本报记者 刘冰 “我丢了钱包就够倒霉的了,真没想到车上的乘客还跟我要损失费,这叫什么事啊!”提起自己在车上被盗而又被协助调查的乘客索要赔偿,居学亮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10月26日上午9时25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居民居学亮乘坐一辆14路公交
由于当时正是上班高峰期,将车开往派出所可能会导致许多乘客上班迟到,为此,一些人有点儿怨言,但为了配合工作也都同意协助调查。由于不知该找哪个部门,司机几经辗转才将车开至乌鲁木齐市碾子沟客运站公共交通治安总局,中途没有让乘客下车。警方了解情况后断定小偷已逃逸。嫌疑排除了,乘客大都匆匆散去。 令居先生没想到的是,有7名乘客和司机没走,他们以耽误时间要被单位罚款为由,向他索要一天的工作损失费。“我们是为了配合你耽误工作的,虽然你的钱没有找到,但是我们的义务尽到了,那么我们的损失由谁来赔?” 公交车司机也表示要赔偿,称由于串线行为(本来是跑153路,却在14路线路运营)被发现了,治安证也被扣了,心里很不舒服,要求失主对此进行补偿。 居先生叫苦不迭,“我当时身上一分钱都没有,被逼得实在没办法,就到单位借了530元钱,给7名乘客每人50元,司机180元”。 事情过去20多天了,但居先生还是想不通,向本报记者诉说了此事,希望公众给他评评理。“他们为什么不换位想想,这事如果落到他们头上,他们会怎么想?如果帮助别人,尽公民义务,每个人都要得到补偿,这个社会还会和谐吗?” 居先生的同事们闻知此事,纷纷表示这些人的行为不应该。有同事说:“作为社会的一员,大家有困难时都应该站出来伸张正义,这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正义行为一旦变成有偿‘服务’,这感觉就变了味儿”。 刘先生也是那趟中巴车上的乘客之一,警方一调查完,他就马不停蹄地赶去上班了,因为迟到被公司罚了50元钱。虽然罚款的事儿让刘先生心里有点儿堵,但他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当问及会不会索赔一事,刘先生连连摇头,“这是应该给予的帮助,单位扣钱造成的损失也和失主无关”。 碾子沟客运站公交治安总局的李主任也认为,失主没有责任去弥补乘客的损失。“那些主动协助警方调查的乘客,如果是因为这件事耽误了工作,我们治安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乘客所属单位开具证明,但因此向失主讨要赔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李主任说。 市民孙先生对此却不以为然,他表示:“现在大家生活在这个社会里都不容易,司机和乘客也是做了好事,做好事的人是应该得到补偿的,先说这司机,人家本身是去挣钱的,因为这事油也耗了,证也扣了,提出补偿的要求我认为并不过分。对于那些乘客来说,迟到就是迟到,单位是不看原因只看结果的,既然已经发生这种事,倒不如先把损失拿回来。” “一边是道德的约束,一边是个人利益的驱使,每个人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一位市民这样说。 同为公交车司机的白先生说:“这位司机前面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因为钱是在他的车里丢的,对此他也负有责任,但因此而导致的误工损失,其实不应该记在失主头上。现在大家跑车都挺不容易的,像我们平时一个上午大概也就赚200元左右,每个人做人做事的方式不同,那位同行之所以这样做,可能就是想把损失补回来,也可以理解。” 对于是否应该补偿以及补偿数目多少的问题,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的付立新律师表示应该由居先生自己决定,而且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若居先生认为应该给与大家适当的补偿作为感谢,是可以的,但是司机和乘客主动索要是没道理的,失主也没必要非给不可。 付律师认为,作为公交车上的司乘人员,在发现乘客有贵重物品丢失后,有责任和义务去协助进行调查工作,这是他们必须履行的职责。司机串线行为以及乘客因时间延误导致的问题,应该与公交治安局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商榷,与失主无关。 在采访中很多市民表示别人丢了钱,本身就很不幸了,“在别人危难的时候,应该给予关心,而不是再在别人伤口上撒把盐。” “这就是法律和道德相冲突的表现,就像见义勇为,民法上没有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相关规定,但是对受益人来说,如果愿意给,当然更能够符合大家心里的道德标准。正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大家各执一词,很难说谁对谁错。”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张悦老师解释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