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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被捉奸在床 怒妻当众辱情敌被判赔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1:03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滕翔昊实习生胡园晶)老公在外有了“情况”,妻子带人去捉奸。当看到不堪入目的场景时,气坏了的妻子不顾现场有众多男性在场,一把扯掉“情人”的内衣裤。这一举止因侵犯名誉权被对方告上法庭。

  今年40岁的钟莉五年前下岗在家里做专职太太。其老公张强头脑精明,十年前就下海经商,从事建材生意,一家人的小日子过得还算红火。

  近几年来,张强的建材生意做得不错,家里买了新房和小车,转眼儿子就要到新西兰去留学。可钟莉总感觉老公张强变了,经常以有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她怀疑丈夫在外面肯定是有了别的女人,但为了不影响儿子的学习,钟莉忍了下来。

  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后,钟莉发现张强与一个名叫余红的20多岁的女子是情人关系,且打探到了余红的租住处。

  今年7月的一天,钟莉通过一天的跟踪,晚上9时许,她发现张强和余红手挽手地走进了余红住处。

  钟莉便叫来几名朋友,撞开余红出租屋的房门,果然发现张强和余红正躺在床上调情。钟莉的朋友们又是录像又是拍照,替钟莉“收集证据”。愤怒的钟莉面对眼着不堪入目的场景,顿时就失去了理智,情绪一度失控,也顾不得当时有众多男性在场,上前一把将余红从被窝里揪出来就厮打起来,并强行将余红的内衣裤扯掉了。在朋友们的劝阻下,钟莉方肯离去。

  三天后,余红以钟莉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钟莉告上了法庭,要求钟莉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余红的人格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钟莉在收集张强不忠的证据时,扯去原告的内衣裤,使其身体隐秘部位暴露,此系侮辱原告行为。被告行为已对原告的精神构成损害,但鉴于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减轻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天,法院一审判决,钟莉赔偿余红精神损失费1万元。

  [律师提醒]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胡汉平律师称,本是“受害人”的妻子被情敌告上法庭变成“侵权人”主要还是不理智行为所致。

  胡汉平律师提醒,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妻子可以采取户外录像、录音等更合理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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