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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已使用 供热费得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3:06 今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霞飞)一业主在未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时即将自家的装修材料存放其中,并于一年后正式入住。而此期间,开发商已对该片小区进行了临时供热,并张贴公告通知业主缴纳供热费。对此,该业主以从未办理过入住手续为由拒绝缴纳,开发商为此将其告上法庭。日前,该案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该业主虽未办理合法入住手续,但其行为表明该房已在其实际控制下并使用,且其未提出供热报停申请,应视为已接受了热力服务,遂判决被告业主给付原告两个年度供热费3452元。

  2001年12月,李某在本市宁河县某住宅小区预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商品房。协议生效后,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订金3000元,房款6.4万余元,余款一直未付,而房地产公司也没有向李某交付房屋钥匙。2003年11月15日,房地产公司开始为小区1—8号楼供热,李某所购房屋也在供热范围内。2003年至2004年期间,李某将部分装修材料存放于该房内。其间,房地产公司在每个采暖期开始时均在小区内张贴公告,通知业主缴纳供热费,但李某一直没有缴纳。2005年9月,李某在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进入该房装修后入住。由于李某不同意补缴2003—2004年度及2004—2005年度供热费,房地产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经两审审理后,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中,李某自认其曾于2003年至2004年其间,在其预定的商品房之内存放过部分装修材料,2005年装修后正式入住;原审法院亦查明确认李某至今没有办理过合法入住手续。上述事实表明李某在未办理合法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已经进入该商品房,期间均在房地产公司主张的两个采暖期内。在此期间,李某也未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供热报停的申请,应视为李某已接受了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两个年度的热力服务,故应支付相应的采暖费用。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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