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信息系统作案男青年获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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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3:06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一男青年多次趁凌晨无人之际,潜入一家保险公司IT部,非法操作计算机,破坏信息系统,导致该公司计算机主业务系统瘫痪,数据全部丢失。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青年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家住本市南开区的男青年肖某是北京市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2005年5月30日至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致使被害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经济损失问题,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约40万元的数额计算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公诉机关当庭答辩该数额是提供给法庭作为量刑参考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客观有据,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