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吐出”意外之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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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4:25 新民晚报 | |||||||||
由于出纳粗心,错将工资打入已经辞职的员工工资卡内,为了这笔“意外之财”,双方引起一场不大不小的纠纷。昨天,嘉定区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刘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174.17元。 卡内多出一笔钱
刘女士原来是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员工。2006年5月,刘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因此终止劳动关系。 同年8月4日,因公司出纳一时疏忽,将1174.17元作为刘女士7月份的工资打入她的工资卡内。一个月后,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和刘女士联系,要求刘女士返还误打入的工资,但刘女士以需要寻找工资卡为借口没有直接答复。公司为此到银行查询了该工资卡的账目情况,发现刘女士的工资卡在8月4日有余额1175.29元,但到了9月5日,该笔款项在ATM机被取现1100元。 自称工资卡遗失 为此,公司多次与刘女士交涉,但刘女士均找各种借口拒绝还钱。无奈之下,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174.17元。 审理中,刘女士坚持表示,因自己离开公司后已将工资卡内钱款取完,所以将工资卡扔来扔去,找不到了,而且她还将工资卡密码直接写在卡上,因此这笔钱不是她领取的,坚决不同意返还。 公司则对刘女士遗失工资卡的陈述不予认可,并认为刘女士是在得知公司误将钱款打入其工资卡的情况后,故意将钱款取走的。 不当得利应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不再享有继续从公司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司误将1174.17元作为工资汇入刘女士账户,刘女士理应返还。 尽管刘女士表示,工资卡已遗失,钱款并非其本人领取,但刘女士未提供遗失工资卡的依据,因此刘女士理应返还上述钱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吴红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