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明确规定规范执法被胁迫等14种涉黄者不再收容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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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37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本报讯过去,公安机关在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时容易出现重复执法的问题,例如一名卖淫女曾经被罚款5000元后,又被拘留15天,紧接着被收容教育半年。11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该厅出台《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用以规范执法行为。 公安机关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重复执法,以及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等,有些地区公安机关由于主导
■明确14种人不收容,减少随意执法空间 该规定减少了随意执法的空间。它明确规定属于下面14种情形的卖淫嫖娼人员,不予以收容教育: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2、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3、年龄60周岁以上的;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5、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7、有立功表现的;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9、夫妻离异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服刑,而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13、已付钱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14、对在歌舞场所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的。 ■明确县级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并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这一规定解决了执法不清的问题。 ■收容决定与治安处罚同时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同时作出。这样,像前文提到那名卖淫女被重复处理的情形就不会再出现了。 ■基层民警不再有处理指标 按规定,各地在绩效考核和专项整治行动中不得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而且,各地公安机关要重教育、挽救而轻处罚,而对那些组织和提供卖淫嫖娼场所的业主,要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处理。(伏桂明、刘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