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标准实施前须公示7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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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5:3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维)昨日,陕西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进行了新的规定,今后,经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局先在物业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如无异议后再履行备案手续。 通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是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收费
由省物价局在物业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征集座谈会业主代表的公告,同时张贴《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公告时间为7天。业主代表可由业主按照小区住户10%的比例推选,也可以采取自愿报名的办法。业主代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及相关资料可以提出质询,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代表及业主提出的质询,要认真进行解答。业主代表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发表赞同或反对意见并填写《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表》。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即为通过。如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或提出物业服务改进措施,与业主再行协商一致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