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义务应负责任 火灾全额索赔未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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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7:5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书告知投保人:未尽安全义务,即使投了保,也得不到全面赔偿。 火灾造成900万元损失 该案是由一场火灾引起。一天下午13时44分,本市一家海绵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
厂区存诸多安全隐患 巨额理赔案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对厂区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才造成了重大火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免除责任,不予赔偿。一系列材料反映,这家海绵公司确实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闵行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曾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后又发出过《复查意见书》,指出该公司仅就B区建筑耐火等级不达标进行了改正,其余消防违法行为仍未改正。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该公司厂房A、B区生产车间存在重大的火灾隐患。 市高院改判赔一半损失 理赔要求被拒绝后,海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投保的财产在保险期间因火灾而受损,而火灾属于保险条款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原告违反安全整改义务而主张免责,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海绵公司全部火灾损失及迟延付款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市高院的承办法官为了弄清这起火灾的因果关系,走访了上海市消防局,专业技术人员的答复是:如果海绵公司完全按照整改要求切实整改,至少可以避免一半的损失。基于对事实的调查,二审法官认为:火灾的起因是由于打包机电气故障,其本身不属于整改的范围,但如果海绵公司能及时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火势不至于迅速蔓延到其他生产区域。最后酌情判处保险公司赔偿火灾事故的一半损失。 本报通讯员高万泉本报记者徐亢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