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改变“一站四室”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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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8 千华网 | |||||||||
鞍山日报消息 (孔维 记者 张伟)1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了《鞍山市社区用房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对社区用房的产权、功能设置、开放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用房主要包括社区的“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社区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和医疗室。目前,全市299个社区用房全部达到了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为进一步加强
明确社区用房应具备的功能。办法规定社区用房应具有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三方面的功能。社区应为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活动证(卡),凭活动证(卡)享受优惠服务。社区内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老人、有老年优待证老年人在社区活动室可享受无偿服务。 此外,办法附则还规定社区用房被挪用、侵占、改变用途,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社区用房每年至少综合考评一次,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