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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改变“一站四室”功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8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孔维 记者 张伟)1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了《鞍山市社区用房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对社区用房的产权、功能设置、开放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用房主要包括社区的“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社区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和医疗室。目前,全市299个社区用房全部达到了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为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我市社区用房的使用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我市制定了《鞍山市社区用房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明晰社区用房产权归属。凡用政府资金或部门帮扶购买、新建及改扩建的社区用房和城市新区建设及老区改造配套建设的社区用房的产权归县(市)、区政府。社区用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具体使用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明确社区用房应具备的功能。办法规定社区用房应具有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三方面的功能。社区应为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活动证(卡),凭活动证(卡)享受优惠服务。社区内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老人、有老年优待证老年人在社区活动室可享受无偿服务。

  此外,办法附则还规定社区用房被挪用、侵占、改变用途,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社区用房每年至少综合考评一次,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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