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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劫少女施暴归案拒不交代“零口供”照样锁定色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04 无锡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杭群英)一色狼落网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宜兴法院通过有力证据链,以“零口供”进行了宣判。昨据该院证实: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抢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6岁的程某系安徽涡阳农民,曾因盗窃被判刑6年半,刑释后不思悔改。2005年2月24日下午,程某在涡阳县牌坊镇拦路劫持一上学女生,并实施强奸。
案发后,程携家人潜逃,藏匿在宜兴市丁蜀镇打工。期间秉性难改,又伙同他人在丁蜀镇连续飞车抢夺13起。归案后,程某对抢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对一年前在家乡实施的强奸犯罪事实心怀侥幸,矢口否认,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仍拒不供认。

  强奸案发生后,涡阳警方及时固定有关证据,收集了被害女的陈述、证人证言,特别是及时提取到程某的血样、被害女所穿内裤等证据,通过DNA检测,证明被害女内裤等处所留精斑是程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强奸罪的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程某强奸他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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