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大欺客”“客大欺店”都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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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13 云南日报 |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今实施5部委明文规定取消商场进场费 由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天起正式生效。该《办法》分别从采购、销售两个环节上,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同时,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作了规定。昨日,昆明市工商局召集昆明市40余家
据了解,从今天起实施的《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义务,不得强迫供应商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同时规定: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及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办法》还规定,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一旦发生不公平交易时,受侵害一方可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要对“欺客”“欺店”动真格 据昆明市工商局市场处刘友介绍,近年来“零供关系”一直如履薄冰,双方存在一定矛盾,部分零售商以清场相威胁,要求供货商支付“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赞助费”、“四节一庆费”、“进场费”等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让供货商不堪重负。此次《办法》出台有助于规范市场,建立诚信体系。 昆明市工商局市场处市场管理科皖志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办法》施行之日起,昆明市工商局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加强对零售商和供货商的合同监管,对零供双方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从明年起,将要求全市各零售商、供货商每月向辖区工商部门提交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同时,他们会广泛征集零售商和供货商意见,适时与商务部制定推出“昆明市零售商供货商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对零售商和供货商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和履约情况的检查,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办法》的全面落实。 杨 颖(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