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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测量有哪些规定 如何停止或恢复供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2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张振宁 通讯员解南 实习生樊君)本市今起正式供热,连日来有关咨询数量激增。12319城建服务热线就市民提出的室内温度达标、停止或恢复供热、交纳采暖费等问题给予答复。

  问:供热期间,对室温测量有哪些规定?

  答:测量时间要固定在每天的8时至21时;应使用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测量器具;测量点要选择各个房间的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米至1.5米的高度;测量员入户至少15分钟后开始测量,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测量结果需填写到测温记录表中,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留一份。用户对测量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做出说明,但不得拒绝签字,否则视为温度达标;测温时要求关闭门窗。用户需保持房屋外围结构完整性(如;不允许将原来为窗的位置改成门),否则,供热单位不保证温度达到标准。

  问:新买的商品房,刚拿到房屋钥匙,今年冬天并不居住,想办理停止供热,而供热站不允许,请问为什么?

  答:这是根据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在这期间,暖气设施发生漏水、不热等故障时,应找建房单位和售房单位进行维修。因此,为避免今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不热及跑冒滴漏等给用户和其它用户造成损失,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实际验证设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恢复供热后,房屋建设单位对供热系统顺延保修一年。”而且,即使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停止供热申请也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办理,逾期供热单位不再受理。

  问:房屋目前已办理了停热,可现在想重新恢复供热,应该怎么办理?

  答:按照规定,停止和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而且,都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办理,逾期供热单位不再受理停热或恢复供热。

  问:想把单元房的其中一间房屋停止供热,可以吗?

  答:不可以,停止和恢复供热的范围应该是整体单元房屋,不允许部分房屋停止供热。

  问:我们小区的供热站所给的交费优惠点数为什么和其它小区不一样呢?

  答:从2005年开始,天津市供热办对各供热单位就不再统一制定优惠点了。目前,各供热站的优惠点数是各供热企业根据本企业的自身情况自定的。所以,各小区的优惠点数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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