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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屋成了他人婚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3:06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邵晓知)一业主来到自己久未居住的房屋时,发现房子正由两个陌生人在装修,此后,两个陌生人竟在该房结婚居住。为此,该业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腾房。对此,二被告表示房子是原告的父亲卖与二人的。日前,河东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判决二被告腾房交与原告。

  原告邹某诉称,她原住河东区大直沽某小区平房内,该房产权人是邹某之父。1994
年,邹某父母离婚邹某随母生活。1996年,邹某之父自愿将上述平房的产权赠与邹某。1998年该房拆迁时,邹某以自己名义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房地产公司将坐落于河东区大直沽某温泉公寓的一套偏单住房给了邹某,邹某一直没有入住。

  据邹某介绍,去年10月,邹某来到这套偏单时,竟发现房子正在由陌生人吕某与郑某装修。今年1月,吕、郑二人在该房结婚居住。邹某认为二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人立即搬出上述房屋。

  庭审中,被告吕某、郑某辩称,邹某有卖房的表示,曾将房屋相关手续交给其父,要其父卖掉此房。后经朋友介绍,邹某之父将此房卖给了二被告,并与被告吕某的父亲签订了买卖协议。吕某按协议约定向邹某之父交纳了房款。二被告认为,其与邹某之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管理的规定,邹某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此房不能确定产权归邹某所有。因此不同意邹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被告腾房,被告的答辩涉及房屋权属与房屋买卖的效力两方面的问题。就权属来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房屋原为原告所有,虽然原告之父与被告吕某之父就该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但原告之父并无原告之委托授权,且原被告均非买卖协议当事人,被告亦未就该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被告如就该买卖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提出权利主张,可另行向法院提出诉请。原告享有对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其合法的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二被告占用原告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二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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