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成了他人婚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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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3:06 今晚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邵晓知)一业主来到自己久未居住的房屋时,发现房子正由两个陌生人在装修,此后,两个陌生人竟在该房结婚居住。为此,该业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腾房。对此,二被告表示房子是原告的父亲卖与二人的。日前,河东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判决二被告腾房交与原告。 原告邹某诉称,她原住河东区大直沽某小区平房内,该房产权人是邹某之父。1994
据邹某介绍,去年10月,邹某来到这套偏单时,竟发现房子正在由陌生人吕某与郑某装修。今年1月,吕、郑二人在该房结婚居住。邹某认为二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人立即搬出上述房屋。 庭审中,被告吕某、郑某辩称,邹某有卖房的表示,曾将房屋相关手续交给其父,要其父卖掉此房。后经朋友介绍,邹某之父将此房卖给了二被告,并与被告吕某的父亲签订了买卖协议。吕某按协议约定向邹某之父交纳了房款。二被告认为,其与邹某之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管理的规定,邹某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此房不能确定产权归邹某所有。因此不同意邹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被告腾房,被告的答辩涉及房屋权属与房屋买卖的效力两方面的问题。就权属来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房屋原为原告所有,虽然原告之父与被告吕某之父就该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但原告之父并无原告之委托授权,且原被告均非买卖协议当事人,被告亦未就该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被告如就该买卖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提出权利主张,可另行向法院提出诉请。原告享有对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其合法的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二被告占用原告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二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