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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起狗伤人案宣判 狗主人各被判赔千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4:36 国际在线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宣判了两起宠物伤人案——

  狗狗伤人两主人各赔千余元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宣判了两起宠物伤人案。受伤的人一个是孕妇,一个是9岁的小学生。他们把犬的主人告上了法庭,并都提出了高额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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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态][记录][法制][乱弹][图片][博览]今天上午,法院分别判决两犬主人对受害者赔偿1000余元到3000余元不等。记者通过查询资料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宠物犬的限养做出了相关规定。

  案件一

  怀孕3个月孕妇被咬伤

  2006年7月2日晚10时30分左右,罗女士在丰台区花乡造甲村村民委员会所开办的文化大院内休息。该院值班员在巡视大院时发现罗,并要求其离开院内。

  罗女士走到院大门口时,值班室门口用于值班巡视的犬扑向罗女士。当时罗女士已怀孕3个月。她随后向村委会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值班员在值班过程中,未将值班巡视犬管理到位,造成犬伤人的事故发生,造甲村村委会作为值班员的雇主应赔偿此次事故给罗造成的损失。判决村委会赔偿罗女士医疗费等1000余元。

  案件二

  9岁孩子玩耍时被抓伤

  9岁孩子蔚蔚(化名)在玩耍时,被房东养的犬抓伤头部,其父母作为孩子的代理人来到法院,状告房东,索赔后续整形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

  而房东认为,蔚蔚是将球踢到犬身边,才造成被犬抓伤。为了治孩子的伤,他们已经花了7000元。而蔚蔚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房东饲养的犬伤害蔚蔚,房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蔚蔚在院内踢球,将球踢到犬身边,自行到犬身边捡球,属于危险行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够。法院判决房东赔偿蔚蔚精神抚慰金等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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