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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老总行贿于大路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1:21 新京报

  被告承认曾送给农发行副行长于大路42万元好处费,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因送给农发行副行长于大路42万元好处费,天津中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卫国昨日站上了被告席。检方认为陈卫国的行为已构成了单位行贿罪。

  据指控,1998年,陈卫国在担任天津中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承揽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购置汽车的业务,与负责决定汽车供货商的于大路结识。此后,天津中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为了感谢于大路从中帮助,陈卫国于1999年初送给于大路42万元。

  陈卫国说,2002年在农发行接受审计后,于大路将钱退还给他。检方认为,陈卫国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该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次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考虑到陈卫国的供述态度诚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陈卫国在最后陈述阶段向法官求情,“事情发展到今天我感到很不应该,当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一直做的是正当生意,这件事对我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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