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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不收容 不等于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06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昨天,辽宁省公安厅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14种涉黄者不再收容教育(详见本报昨日A11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在鞍山警方办案人员中引起不小的震动。记者走访了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就新出台的14种涉黄者不再收容教育内容与以往的区别、鞍山警方在处理涉黄问题时将采取哪些新措施等采访了相关人员。

  新规解读

  为何关注“收容”处罚

  新《规定》中直接规定了14种人不予以收容处罚。收容处罚为何如此受重视?警方解释说,对于涉黄人员,一般有三种处罚方式,罚款、行政拘留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被认为是最为“严重”的,因为它的期限为六个月到两年。所以此次公布的新《规定》特别在收容教育上做了详细说明。

  “初次”行为如何认定

  新《规定》中有一条是对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予收容教育。“初次”到底指什么?

  警方介绍,只要这个人以前什么坏事都没有做过,在警方处没有备案,就可以认定为“初次”行为。只要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免予被收容教育,但行政拘留和罚款不给予减免。

  卖淫嫖娼也有“特殊处理”

  《规定》中说,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妇女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免予收容教育。那么,怀孕或是哺乳,是不是就可以抵挡一切处罚呢?

  不是。举例说,一个人在怀孕或是哺乳期间有卖淫行为,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情节给予其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但并不正式执行。新《规定》出台后,不能对其采取收容教育的强制措施,但如果怀孕和哺乳期满后,还是要接受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新《规定》还指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嫖娼不予收容。但免予收容教育,并不等于免除了行政处罚和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年龄满70周岁的人才免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大众反应

  不收容是否在纵容涉黄

  有读者质疑,新《规定》中列举了14条免予收容教育的条件,这里面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十分宽泛,大部分涉黄人员都可能因此被免予收容教育。这样做是否是在纵容涉黄?

  警方认为,这样做并不存在纵容问题,因为不收容教育并不等于免除了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对于不符合14种涉黄行为的,也不一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不是必须的强制措施。

  钻空子装聋作哑怎么办

  有人认为,既然“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不予收容”,那对于装作盲人或者装作又聋又哑的涉黄人员,警方该如何处理?

  民警解释说,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确实遇到过装聋作哑的人,企图逃避警方的处罚。但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民警会做调查或者请有关专家鉴定,才会作出处理。因此,想钻这个空子是不可能的。

  警方态度

  新《规定》更具人性化

  现在有了新《规定》,民警在办案时就有了新的依据。

  民警说:“尤其是第一条,对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不予收容教育,是非常人性化的。因为仅仅这一条,就会‘淘汰’下去一批人,给‘初次’违法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夫妻离异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服刑,而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这四条是新增加的、最具有人性化的四个方面。”

  办案民警说,因为在过去办案过程中,确实遇到过有的卖淫女子扶养未成年的孩子,或是有老人需要照顾,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警只好将卖淫女子拘留,而女子要扶养的孩子或是要赡养的老人无人看管,民警只好承担起义务,或是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王速 王革辉 首席记者 张丽娟 实习生 孙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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