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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领刑又被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3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安康讯(记者张松通讯员黄福建)原汉滨区关庙粮食收储公司经理王春友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近日宣判,汉滨区法院依法判处王春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60岁的王春友原任汉滨区关庙粮食收储公司经理。2001年5月,因修铁路占了该公司的水沟,汉滨区开发办给粮食收储公司补偿工程款50000元。但该公司并未将此款入账
,而是“体外循环”,用于招待费等其他业务。同年12月,汉滨区粮食储备库给付该公司玉米保管费98113元,公司仅入账28247元。去年年初,汉滨区粮食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关庙粮食储备公司将被合并。王春友获知消息后,召集公司副经理、会计及总保管等人商议,以发放“退耕还林出勤劳务补贴”、“综合奖”等名义,10人私分“体外循环”款181295元。在检察机关侦办期间,王春友等人退缴了私分的公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春友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王春友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且是初犯,现已退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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