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空窗期” 莫忽略自身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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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2:36 新闻晚报 | |||||||||
□记者沙情奕 晚报讯 如今,不少劳动者常常面临合同“空窗期”,维权专家昨天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询问一下续签情况,切莫忽略了维护自身权益。 丁小姐的合同虽在6月底到期,也没太在意,心想已经工作了三年了,往常单位续签合同也并非准时准点。但在10月底,公司突然提出内部调整需要减员,她也在减员名单之内,人事部门通知她在两周内办妥移交手续。这令丁小姐很不理解,遇到这种情况,自己怎么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像丁小姐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属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状态之下,用人单位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她,并根据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需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若该期限不满6个月,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作为丁小姐本人,在合同到期时要主动询问是否续签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丁小姐所在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她将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