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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只要房产不尽责任 婆婆告状解除赡养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6:55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3年前媳妇方国琳(化名)与年逾八旬的婆婆顾蓓仑(化名)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答应好好照顾婆婆,婆婆名下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则均归媳妇所有。如今,顾老太认为媳妇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顾老太的诉讼请求。

  顾老太生育有6个女儿、1个儿子,儿子结婚后一直和顾老太共同生活。1995年儿子
因病去世,原本就微妙的婆媳关系便变得不太融洽,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时常发生口角。特别是近年来,顾老太年老体弱,对家务的操持和对媳妇、孙女照顾日渐减少,双方关系逐渐恶化。顾老太的女儿们看了于心不忍,责备方国琳没有善待老母,但谁都不愿接老母回家。

  经居委会调解员的数次调解,2003年1月,婆媳间签订“赡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媳妇方国琳送婆婆顾老太入住敬老院并对其给予照顾,赡养费、护理费由顾老太的养老金支出,不足部分及数额较大的医药费以及一旦老人去世的丧葬费均由媳妇方国琳承担;老人名下的房屋及屋内的财产均归媳妇所有。如方国琳不履行义务,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入住敬老院后不久,顾老太逐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方国琳对婆婆还是漠不关心,只是每月交付费用时才去一次敬老院,顾老太平日得到的照料和抚慰全来自女儿。老太觉得媳妇对自己实在不好,向媳妇提出解除“赡养协议书”。尽管对婆婆毫不关心,可眼看快要到手的房产落空,方国琳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无奈之下,顾老太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国琳自愿赡养顾老太,并与老人签订“赡养协议书”,于法不悖。但方国琳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双方为赡养问题产生矛盾,且原告顾老太的女儿们有义务赡养原告,在此情况下方国琳再坚持要求履行“赡养协议书”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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