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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湖管理处自愿补偿溺亡男生父母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0:18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13岁男孩在西直门站铁路东侧南岸码头游玩时落水身亡,其父母认为,儿子的落水是因为码头的台阶踏步超高,遂将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5万。记者昨日从海淀法院获悉,尽管两被告被判决没有责任,但河湖管理处自愿补偿死者父母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13岁的小新(化名)事发前是一名初二学生,其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去年4月26日下
午4时许,小新在西直门站铁路东侧转河南岸码头玩耍,从码头台阶迈下时,因站立不稳滑入2至3米深的河水中溺亡。

  小新父母认为,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修建的码头台阶严重违反建设部发布的《民事建筑设计通则》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的规定,台阶踏步高度超过标准3倍之多。而作为该码头使用人的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河湖管理处和京城水系公司均认为,小新不慎落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在于本人及其监护人,属于意外事件。出事的平台是开放的,可以供人观赏,原告使用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水利水工设施近水亲水平台。

  法院认为,河湖管理处并不负有维护河道周围游人安全的法定职责。京城水系公司也不负有对河湖进行安全管理之职责。对小新的溺水身亡,其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

  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河湖管理处在庭审中自愿同意支付原告3万元作为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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