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单独为损失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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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0:29 新京报 | |||||||||
法院判新物业赔偿老物业经济损失7000余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郭京霞)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昌平区王府家庭农场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王府业委会),在未解除物业合同的情况下,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和保安进驻小区,并对物业的财物进行了清理。老物业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业委会和新物业告上法庭。
业委会单方宣布解聘物业,程序违法 一中院昨日透露,该案已作出终审认定,判令新物业赔偿老物业经济损失7000余元。 北京佳顺物业公司一审时诉称,2004年8月20日,公司经招投标与王府业委会签订合同,为期5年。2006年1月初,王府业委会与信实达物业签订临时委托合同,由信实达物业临时管理王府家庭农场3个月。 2006年1月8日,业委会向佳顺物业宣布,由信实达物业接管小区管理工作。同时,王府业委会新聘用的保安接管了小区保安工作,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冲突,造成佳顺物业财物损失。 佳顺物业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求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业委会单方宣布解聘佳顺物业,并由信实达物业接管小区物业,程序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佳顺物业7000余元。 业委会非独立法人,不能对外承担赔偿义务 一中院审理认为,佳顺物业与王府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为合法有效协议。王府业委会应通过合法程序及合法方式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而王府业委会在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其与佳顺物业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聘请信实达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在接管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损坏了佳顺物业的财物。对此,信实达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府业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其不能对外承担赔偿义务。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