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留样”维护农民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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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0:50 大连晚报 | |||||||||
“种子留样”维护农民利益 ■通讯员袁子钧本报记者宁夏 本报讯近日,普兰店市工商局大谭工商所利用种子留样制度,成功调解了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农资纠纷。
据了解,往年的这个时候,普兰店市工商局都能受理一些因种子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投诉。但此类纠纷往往难以划分责任,调解的成功率很低。自今年以来,普兰店市工商局对农资经销单位实行了种子留样制度,这样,责任认定方便了许多。 上个月秋收时,大谭工商所接到了辖区某农户关于玉米种子质量问题引起三亩地70%减产的投诉。工商所进行初次调解时,农户说减产完全是种子质量的问题,经营者则称是农户种植方面的问题,纠纷双方互不相让。这时工商所调解人员告知纠纷双方,调解人员可以根据留样的种子委托当地农科站进行发芽率试验和明年大田试种,从而进行责任认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农户得到了1180元的减产赔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