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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租来造一堆假1.6万元租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0:50 大连晚报

  6000元租来造一堆假1.6万元租走

  为了转租锅炉房,他私刻公章、伪造租赁合同,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实习生李晶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为了谋私利,高某竟然敢明目张胆地违背合同的规定,为了转租锅炉房,他用假名、私刻公章,还伪造租赁合同,骗取了租赁人的1.6万元。事情败露后,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犯有合同诈骗罪,11月14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高某原是某单位的巡防队员。2004年9月30日,高某与大连某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暖处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高某以每年租金6000元,承租大连市中山区万里巷的锅炉房,租赁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合同还特别规定,高某未经中山供暖处的同意,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

  高某明知这些条文,可是在2005年3月,他利欲熏心却想把锅炉房转租给他人。他找到想租房的邓某,谎称自己叫“曲官联”,并私自刻了一枚“大连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办事处”公章,同时还伪造了一份大连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办事处与“曲官联”租赁中山区万里巷锅炉房的租赁合同,证明他要出租这个锅炉房是完全合法的。在取得了邓某的信任后,2005年4月2日,高某以“曲官联”的名义并使用“曲官联”的假身份证,与邓某签订了租赁中山区万里巷锅炉房的租赁合同,在这份合同中,他们规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4月10日起至2006年4月9日止,年租金为1.6万元。合同签订后,高某成功地骗取了邓某人民币1.6万元。

  高某把锅炉房转租给他人的消息,被原出租单位知道了,于是,将高某告到了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1月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有关规定,11月14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线索奖:陈先生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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