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伤人单位应先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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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2:18 重庆晚报 | |||||||||
大足县龙水镇大围村1组徐中财:我在企业搞管理。11月10日上班期间,一名被开除的职工前来找我所在单位的老板,老板让我出面调解,结果我和对方抓扯起来。我被咬伤而住院,对方也受伤住院。请问:我为了工作而受伤并伤人,责任该怎样划分? 主持律师陈昊:不论是受伤还是伤人,你都是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而受伤,构成工伤,单位应承担工伤赔付责任,而伤人则应先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王明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