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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出租被烧毁租车公司赔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2:19 重庆晚报

  法院判定,私车交租车公司营运违反租赁业管理法规,但财产应予返还

  市民把私车交给租车公司营运引起车辆自燃案(本报5月26日曾报道)尘埃落定——市一中院在本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属于租赁合同关系,但该合同违背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为此判决由租车公司赔偿车主损失15万余元。

  私车被烧毁

  市民潘联群在去年7月花了15.3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同月,她与重庆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至尊公司)签订《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由至尊公司每月支付6500元租金给潘。但在同年8月21日,驾驶员杨某驾驶从至尊公司租来的这辆轿车时发生自燃,最后只剩一副铁架。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意外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潘联群为此起诉至尊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5.3万元。

  关系属租赁

  双方在法庭上对是否委托代理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争论不休。江北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代理合同,但从内容上看,双方是租赁关系。潘将车交付后,就对车辆失去控制管理。而至尊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毁损原因查明后,至尊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今年6月13日,该院一审判决至尊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但至尊公司认为,个人无权进行汽车租赁业务,他们的关系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即便是租赁关系成立,他们公司在使用中无过错,也不应担责。

  为此,至尊公司上诉到市一中院。

  法规不允许

  市一中院认为,双方实为汽车租赁法律关系。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都规定,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至尊公司从潘处租得车辆,用于对外租赁经营,从中获利,而且以《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形式达成租赁合同,其行为规避了国家对汽车租赁业的特别限制,违反了租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逃避了运输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管,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了,车辆损失怎么办?市一中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至尊公司在承租期间租赁车辆发生火灾报废,应折价补偿。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至尊公司按潘购买时的15.3万元赔偿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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