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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委员利益回避规定趋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2:19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7日讯 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要点昨天出炉,其中有关委员会议除应遵循行政程序法相关回避规定外,并规定本人或配偶、三亲等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及共同生活家属,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的营利事业,或担任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营利事业案件,委员也须回避。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在利益回避方面,除原有已有规定外,委员会议要点方面
增加本人及其配偶、一亲等直系血亲合计持有超过股份总额20%营利事业。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属及三亲等以内血亲或二亲等以内姻亲以专业人士身分(如会计师、律师、精算师、鉴价师)就讨论议案曾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者。(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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