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人员抢乘客 为40元坐牢3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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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7: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三名长途汽车司乘人员,为了座位的票钱与乘客发生争执,乘客下车后,三人竟尾随,持刀抢走乘客40元。昨日,成都市中院对这起少见的乘务人员抢劫乘客的案件作出终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4日上午,张某和何某在成都市茶店子附近乘坐一辆大客车到都江堰。此车由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负责营运。上车前,三人同张某讲定,车上有座位,每位票价10元。上车后,张某发现车上根本没有多余的座位,但车已开走,他与袁正举等人吵了起来。当车行至高新西区大唐电信路口时,交警拦车检查,发现超载,要求张某和何某下车转乘其他车辆。两人下车后,车上乘务员追下车,要求张某给车票钱。 “我们没到都讲堰,又没位子,为什么要给钱!”张某拒绝付钱,扭头要走。袁正举等三人不服气,要求张某拿出200元交罚款。张某更是拒绝。三人掏出刀子,威胁张某,并对张某拳打脚踢。张某被逼无奈,拿出了40元。事发后,张某报警。同年9月16日上午,民警在成灌高速路收费站将三人挡获。 庭中,三被告人辩解,他们的行为不是抢劫,而是强迫交易罪。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三被告人与张某的服务行为已经完成,此后三人仍然采用暴力手段要钱,已经超越了强迫交易罪中交易行为的界限。三被告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违背职业道德,对乘客持刀威胁、大打出手,获取合理款项范围以外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 胡眉岩 成兴彤 本报记者 杜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