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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者被撞死街头 救助站助其维权获赔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8:06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梅华峰、通讯员周泽春)昨日获悉,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主持下,交通肇事司机卢某及车主某砂石厂与该市救助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卢某与砂石厂分别支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赔偿款2万元、4.2万元,该款在5年内由救助站专户保管,如查明死者身份,将全额支付死者亲属。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据悉,无名氏获得赔偿,在我省尚属首次,全国少有。

  6月6日晚8时许,卢某驾驶某砂石厂的自卸货车,在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将一名约50岁的流浪汉当场撞死。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宜昌交警进行了调查走访,但尸体一直无人认领。

  伍家岗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审查认为,虽然无法查明流浪汉的身份及直系亲属,但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9月19日,该院向宜昌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这种救助是法定救助,因此民政局应安排该市救助管理站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提起公益诉讼。

  市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由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砂石厂赔偿无名流浪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额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日前作出如上调解。

  [记者手记]不能白死

  无名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是不是因为没有亲属认领,就没有人管、没有人问了呢?

  宜昌的这起案例做了很好的探索。伍家岗区检察院就案件发出检察建议,由该市救助管理站提起公益诉讼,为无名死者主张权利,并通过法院调解,使死者最终获得赔偿。

  救助站的代理律师谢方涛认为,从人性化角度而言,尽管受害者系流浪乞讨人员,但其生命健康权同样不容侵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制定的原则,社会救助机构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支持起诉原则,救助机构可以代为主张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权利。该案结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准则。

  (记者梅华峰通讯员周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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