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未成年女儿写下欠条 曹女士被判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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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曹女士在前夫亡故后,以未成年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写给前夫女友一张3.5万元的欠条。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令曹女士承担偿还责任。 楼先生与曹女士离婚后,与宋女士同居。今年4月2日,楼先生因突发脑梗塞死亡。在料理丧事的过程中,曹女士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向宋女士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此后,宋女士因未收到还款,将曹女士母女告上法庭。
曹女士辩称,当时写下欠条是因为误以为宋女士曾照顾楼先生,但后来发现这不是事实;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无权作出损害女儿利益的行为,故代写该欠条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女士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出具欠条,根据双方庭审时陈述,可认定曹女士母女自愿补偿宋女士。曹女士代未成年的女儿出具欠条,对内可认定无效,但认定无效的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