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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长期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海南临高龙津糖业被罚1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03 中国环境报

  陈祖洪 侯小健

  本报讯本报曾披露并跟踪关注的“龙津糖业事件”又有新进展。记者日前从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获悉,临高龙津糖业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日前被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处以176413.70元罚款。据悉,这是继去年白沙红棉糖业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排污费受重罚之后的又一家吃罚单的制糖企业。

  据了解,经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临高龙津糖业有限公司应缴纳2004年跨2005年榨季排污费共计326414元。但截至今年5月31日,这家公司仅缴纳了150000.3元,逾期未缴纳176413.70元。

  今年6月1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临高龙津糖业公司送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其于今年6月15日前缴纳所欠缴的排污费176413.70元,但这家公司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缴纳,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今年7月3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5日,这家公司缴纳了所欠缴的176413.70元排污费。

  由于其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临高龙津糖业公司处以欠缴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共计176413.70元。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但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拒缴或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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