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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货单就付货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2: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黄迎峰

  本报讯张某和李某在生意上合作多年,2003年,张某找到李某购买了10余万元的钢材,因资金周转不灵,张某将一张10余万元的水泥提货单抵押在李某处,并告知,如果他不能按时付钱,李某可以凭这张单据将水泥提走变卖。不想,水泥公司在未看到提货单的情况下,就将水泥付给了他人。无奈之下,李某将两个生意伙伴告上法庭。

  2003年5月,张某找到李某购买钢材,因不能当时付款,张某提出将一张水泥公司抵付其工程款的水泥提货证抵押给李某,如拉走钢材十天后不付款,李某可凭借这个提货单将水泥提走。当年8月,李某持水泥提货单到水泥公司要求提取水泥,但却被财会告知,水泥已被他人提走,水泥公司拒绝按单据付货。原来,水泥公司的员工在付水泥时,因工作疏忽,未看提货单便付了货。水泥公司认为,提货单是水泥公司出具的,持有人无权将单据转让,并且,公司有最终解释权。李某见货款成了泡影,昔日的朋友也翻了脸,无奈之下,将张某和水泥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泥公司以给工程款的名义给付被告张某的水泥提货单,是合法有效的,是一种权利证书,是可以转让的,发证人有义务按照水泥提货单对持证人进行凭证交货。法院判决,张某应给付李某钢材款;水泥公司对其出具的水泥提货单,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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