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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进场费”属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6:2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酒店向经销商收取“进场费”,究竟是惯例,还是商业贿赂?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酒店乱收“专场费”、“进场费”等行为属商业贿赂。据悉,这一案件也是今年我省首例商业贿赂行政诉讼官司。

  事件回放:

  涉贿酒店状告工商局

  2005年10月11日,瑞安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瑞安市塘下镇珍味楼酒店涉嫌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自2004年12月以来,瑞安市五洲副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以“进场费”、“专场费”等名义先后于2004年12月10日和2005年3月10日付给珍味楼酒店现金共计58000元(其中2.9万元在货款中扣除),这两笔钱都没有记入法定财务账。瑞安市工商局认为酒店上述行为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决定对其处以罚款7.5万元的处罚。

  2006年9月18日,珍味楼酒店将瑞安市工商局告上法庭。争论焦点:

  给进场费是不是商业贿赂

  案件审理过程中,“进场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成为争论焦点。珍味楼认为,“进场费”是长期存在的商业惯例,不应被视为违法收入。5.8万元是用来为促销啤酒提供场地、培训人员,属于成本,不能说销售购买活动中,凡是给对方财物的行为都叫做贿赂。

  瑞安市工商局则认为,酒店提供墙体广告位及堆放场地等没有事实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因此,珍味楼收受专场费和进场费属于经营者收受商业贿赂。

  11月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认为珍味楼收受商业贿赂5.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点评:

  进场费其实是限制竞争的一种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它经销商,限制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同时,它提高了商品进入消费场所的门槛,无形中提高了商品的单价,这个提高却得由消费者来承担。羊毛出在羊身上,进场费的最终受害者还是消费者。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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