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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下楼摔伤 餐馆赔七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0:42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到餐馆就餐后,下楼时因餐馆电灯熄灭致使自己摔伤,刘先生为此将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餐饮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共计7000多元。

  2005年9月2日晚,刘先生与朋友一起在餐饮公司用完餐下楼过程中,由于餐饮公司电灯熄灭致使刘先生摔伤。刘先生为此先后在两家医院就诊治疗,餐饮公司也先后给
刘先生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尚有1200多元未报销。

  2006年4月,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餐饮公司楼梯电灯关闭,楼梯湿滑,致使自己从楼梯上摔下。由于餐饮公司的过错,给自己造成极大痛苦及精神损失。请求判令餐饮公司赔偿医药、误工、精神损失及因诉讼聘请律师等费用共计1.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先生不服,以一审法院对自己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其伤情酌情支持其营养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刘先生出具的病休假条及单位误工证明,证明其养病期间发生的误工费为5600元,故对其误工损失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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