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写个借条多掏“冤枉”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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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1:00 大连晚报 | |||||||||
补写个借条多掏“冤枉”钱 ■本报记者仰山通讯员石开 本报讯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补借条引起的借贷纠纷,借款人因为没有证据辩驳,只好多掏了“冤枉”钱。
家住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的李某,因为开办服装厂急需用钱,2001年2月9日向住在庄河市兴达街道的朋友张某借了16000元。因为在约定的期限内,李某未能还钱,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某出示了两张借款日期相同,借款数额相同的借条,要求李某还给他32000元借款。看到这个情形,李某傻了眼,极力辩说这两张借条是同一回事,说自己只借了16000元,并且已经还了14000元,只欠2000元。第二张借条是张某声称自己原来的欠条丢了,让他补写的,但是他又无法证实自己说法的真实性。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张某承认李某曾还过14000元,要求李某再给付10000元,李某同意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