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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员工打赢索赔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1:20 大连晚报

  一瓦工摔下脚手架受伤,公司为逃避赔偿称没这人

  没签合同员工打赢索赔官司

  ■通讯员金砚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一位瓦工在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受了伤,但由于他没有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逃避经济赔偿,竟否认他是本公司人。此案经过两审,今年11月上旬,市中院判决该瓦工胜诉。

  2004年7月28日,年过半百的徐瓦匠来到瓦房店市某厂房施工工地,他爬上脚手架给天棚抹灰,突然脚下一滑,身体失去重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把手和腿都摔伤了。他所在公司的经理闻听此事,迅速把徐瓦匠送到瓦房店某医院救治,简单处治后,公司经理又把他拉回工地,在工地上吃药、打吊瓶,继续治疗。公司经理主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徐瓦匠伤好后留下了一些后遗症,他认为会得到某些工伤待遇或经济补偿,可他一等再等却没有一点消息,便找公司领导索要,遭到拒绝。

  徐瓦匠先到金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2005年6月21日,经金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5年10月28日,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徐瓦匠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在评残期间,2005年8月,徐瓦匠就工伤待遇向金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05年12月16日,金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徐瓦匠为被诉公司员工,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徐瓦匠赢了。

  劳动仲裁书送达大连某公司后,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在法庭上说,公司与徐瓦匠双方既无书面合同,也无口头的劳动用工合同,怎么能说他是公司员工呢?公司没有此人。因此,按劳动法律法规处理此事不妥,请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劳动仲裁书。

  法院根据证据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负伤致残,经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十级伤残,事实清楚。原告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付被告相应的工伤待遇。被告是十级伤残,并且自愿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大连某公司给付被告徐瓦匠工伤待遇赔偿款48081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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