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案例判决为何不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8:31 台海网 | |||||||||
台海网11月18日讯 (记者 陈捷) 11月11日,本报“新闻调查”版报道了“天上掉下百万债务”一案,近日厦门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此案。 本报报道此案后,昨日嘉禾公司职工又向记者反映说,此前光大兴酒店(现改名皓晖酒店)承包期间,原总经理曾先生也对外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但该案经省高院终审判决,酒店无须承担还款责任。而“天上掉下百万债务”一案,类似的246万元借款,思明区法
厦门市检察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近日也作出《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这两个借贷纠纷案件“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建议法院再审这笔246万的借款案。 据省高院调查,曾总经理于2001年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给林某,并盖上酒店公章。随后林某拿着这张借条,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还款。但省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实际向酒店支付该款,也无法证明酒店确实收到这笔钱。因此,“50万元应该属于曾总经理在承包期间的个人借款,酒店不用还这笔钱。” 嘉禾公司员工认为,他们的案子与“光大兴”那起案件案情基本相同,所以希望法院能重审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