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平分卖房款是财产分割还是赠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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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9:44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南宁11月17日电(记者王立芳)一对情侣分手后签订协议,约定将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卖并平分卖房款,但女方在得到卖房款后却以“双方签订的平分卖房款的协议属赠与协议”为由,未完全向男方支付约定款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财产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女方应依协议约定给付男方余款7万元。 郭某与女子言某原系恋爱关系。2002年1月8日,言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
2005年12月4日,言某以人民币4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支付了住房贷款、垫资解押服务费后剩余25万元,支付给郭某8万元(其中包含约定偿还的借款5万元)后,就拒绝再向他支付约定款项。言某称,当初买房时签订的合同中仅有言某的签名,郭某不是这套房屋的共有权人,故双方签订“平分卖房款”的协议属于赠与协议,现要求撤销赠与,因而拒付剩余款项。郭某不服,遂将言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栏只有言某一人的签章,只能说明言某与房屋出售方取得了买卖房屋的合意,并不能充分证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仅有言某一人;郭某与言某签订的《协议书》第一项“经双方协商同意”“转让价格双方同意”表明,房屋是否转让及转让价格等事宜,是由郭某与言某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的,而并非言某一人即可决定;《协议书》第三项中“剩余的房款双方同意平分”表明,剩余的房款如何分割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的,双方均做出意思表示且表示取得一致,并非言某一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为,郭某与言某签订的《协议书》并非赠予合同,而是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言某应依协议约定给付郭某余款7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