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讨债诉上法庭 证据证实交易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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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3:2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诉称被告欠款6万余元,被告却称双方并无买卖关系,没有欠款一事。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呈上法庭的多组证据进行考量,认为相互之间可以印证的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遂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货款。 原告温州市一家鞋业有限公司诉称,今年四五月间,本市一家鞋业商店的经理刘某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多组证据,证明配货发送、往来账目、被告实际收货和欠款数额等情况,并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自己对出售给刘某的保罗盖帝皮鞋的商标具有专有使用权,是该品牌在中国内地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和生产商。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对原告的证据表示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数次购买保罗盖帝皮鞋,而原告对保罗盖帝商标标志享有使用权,且为在中国内地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和生产商。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已收到保罗盖帝皮鞋的货物,但否认该货物系从原告处购买,且称在与保罗盖帝的业务往来中曾给付定金8万元,现保罗盖帝处尚有被告剩余货款。然而,对自己的这些主张,被告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虽然否认与原告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又无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收到保罗盖帝的货物,而原告是保罗盖帝品牌在中国内地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和生产商,且托运货物的配货部也证实其将原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了被告指定地点并由被告指定人员签收。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该笔货物的买卖关系。被告虽否认该货物是从原告处购买,但其未提供在他处购买货物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已付8万元定金一节,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认定。待被告有证据证实后,可另案解决。由此,在确认拖欠货款数额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6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