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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付费”遇“传递”难题 宣传不够需要加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3:3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本报A33版昨天刊出《断电!15层高楼漆黑一片》一文,说的是南京水佐岗64号大楼因“预置”的电量用完而断电一事,虽然遭停电的只是一幢综合楼,但因这是在实行用电“新规”后遇到的新情况,且这一问题也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因而受到相关各方和众多读者的关注。

  “分次付费”有约定

  昨天,南京供电公司就此作出书面解释说,他们于今年的7月24日与该大厦的开发商“金亚”公司签订了供电和电费结算(分次付费)协议,与对方约定了用电人接受通过分次付费装置进行电费分次缴费的模式,从而缩短了电费结算周期,缓解了双方资金压力。供电公司先预置部分电量,以保证前期用电,用电人应在预置电量用尽前开始向供电方缴付电费。

  根据前两个月该大厦实际用电量的测算,供电公司于11月10日上门为该大厦预置了1400度电量,在11月13日,在供电公司例行巡视中发现该户的剩余电量为700度后,由客户经理及时电话通知了“金亚”公司相关人员,提醒尽快到供电公司办理购电事宜,以确保大厦的正常用电,相关人员也承诺尽快办理购电事宜。该大厦于14日以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城北供电公司发了用电申请函,提出了变更电费结算方式等三点要求,供电部门认为当时签订协议的是“金亚”公司,在电费付费方式上的任何变更应由“金亚”公司与供电公司协商,并电话通知“金亚”公司协商此事。

  16日上午,城北供电公司接到该大楼停电电话后,即刻派人到现场了解停电原因,并在现场积极协调,但由于大厦内业主较多,当时无法就购电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城北供电公司为了避免矛盾,先垫资购电2000度,其他事宜待日后再与客户协商。下午2:15为大厦恢复供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86条规定: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议商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供电公司采取利用负荷控制分次付费方式,同时参照其平均日用电量,先预置7天电量,客户第二次购电,实际上是将第一次供电公司预置电量的电费交给供电公司,并非客户理解的“先付费后用电”的概念。

  接“花”在手难下传

  南京紫竹物业公司的陈钧主任告诉记者,他们于17日上午再次到供电部门协调,但没有什么新的进展。他同时表示,供电公司如要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应该考虑到物管如何操作和业主能否理解这样具体的问题。11日,他们向城北供电公司交涉时,曾提出要看相关文件,结果对方从电脑中调出一份文档,他就要求带回去,以便作为向业主提前预收电费的依据,不料对方却说这是内部文件,不对外传阅。这样一来,他们不仅没有说服业主交费的理由,也不知该怎么操作。

  在与供电公司交涉过程中,他们也知道了电力部门内部的一些情况,因而明白了市供电公司这样做事出有因。但是,电费收取工作是一环套一环的,就像“击鼓传花”一样,当“花”从供电部门传到物业公司时,就传不下去了,因为物业公司面对的是分散的业主,他们可以不接这朵“花”,拒“接”的理由既有规定方面的,也有习惯方面的。这样一来,物业公司接过的这朵“花”就是一个“烫手山芋”,捧在手里扔都扔不掉,对于这一点,他们也希望供电部门能够理解。

  宣传不够需加强

  供电部门一位人士就此表示,由于经常遇到用户尤其是经营性单位拖欠电费,有的甚至一逃了之,虽然供电公司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但即使打赢官司,有时也追不回电费。现在,供电部门已经不叫供电局了,而称供电公司,也就是说,它不再是行政管理部门,而是企业。它既有服务社会的公益性,同时也有营利需求,规避风险应该是其最低限度的要求之一。

  目前,“分次付费”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无锡和常州除居民用户外,其他用户全部实行“分次付费”,有的用电单位甚至有一天分三次买电的。南京是今年才开始实施的,虽然刚开始不久,但已有几百个用电大户实行分次缴费模式。不过,对于像水佐岗64号大厦发生的这样情况,还是不多见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该大厦的业主比较分散,这既是矛盾所在,也是供电部门需要重视和思考的。

  由此可见,实行“新规”的对象,已从单一的企业单位向商住综合楼延伸,情况就复杂了。如有的楼里有部分业主欠费了,停电还是不停?如果停了,就是对已交费的业主不公平。以上种种情况表明,供电部门应根据现实情况,加强对“分次付费”的宣传,让更多的用户了解。同时,也要多与用户尤其物业公司进行交流和沟通,各方共同努力,以解决和应对实行这一收费新方式后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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