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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楼亡只因欠赌债22万 对高利贷打击力度待加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3:3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上午,南京江宁区金箔路上发生一起惨剧,一中年女子从金元宝大酒店6楼某房间窗户上坠下,其状惨不忍睹,随即被送往江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该女子未留下遗书,同时还欠下巨额赌债,众人对该女子是自杀还是被人威逼议论纷纷。

  昨天上午10点多,金元宝大酒店的一位保安正在该酒店后面巡逻,突然听到从总台到酒店后院的过道上传来“嘭”的一声巨响。该保安和饭店两位工作人员急忙跑过去,看到
一名下身穿着一条黑色裤子的中年女子浑身是血,躺在水泥道上。他们急忙通知总台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察。而坠楼女子的家人获悉后,也赶到了现场。

  赌博成瘾

  欲扳本反欠下22万

  经初步调查,该女子姓李,本地人,今年只有36岁。李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儿子今年18岁,正在上高三,丈夫工作稳定,事业有成。但李某生前嗜赌,为了赌博,与家人几乎全部闹翻,几年下来,不仅家里输得精光,还在外欠下了几十万的巨额债务。据其哥哥讲,她以前靠拆迁得到一些补偿款,随后又做了些生意赚了不少钱。生活富裕了,她却染上了赌博恶习。后来,她越玩越大,经常参与大额赌博,每次输赢都在万元以上。她哥哥告诉记者,他亲眼见过她在江宁一处玩牌九,在20分钟时间内赢了6万元。她哥哥劝她回家,但这时李某正在兴头上,哪肯罢手啊。结果,在半小时内她又输掉了10万元。哥哥苦劝她收手,李某仍不以为然,反让哥哥再借她10万现金捞本。前不久,李某又参与赌博,这次输得和上次一样惨,同样输掉了身上全部的现金。李某想到了去借高利贷,找到了专门在赌场放高利贷的阿水,开口就要借10万元。阿水说,钱好借,但规矩要说清楚,10万元的日利息是4000元,还款期限是1个月,到时候连本带利要归还22万。而此时输红了眼的李某,根本不会考虑后果,当即签下合约,拿走了10万元现金。李某原来想靠这些钱翻本,哪知道这10万元她又在几天间输了个精光,赌魔再次将她逼到了绝境。

  为了还清赌债,她到处借钱,但凡是了解其底细的朋友纷纷避让不及。近日,债主逼债上门了,李某的家人只好为她四处筹钱。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昨天上午10点多,李某从江宁金元宝大酒店6楼“掉”下来。到底是自己走投无路而自杀,还是被人威逼跳楼身亡,现在还没有结论。好在当时还有一些人在场,警方正在找他们调查当时情况。不过,警方表示,不管是哪种原因的死亡,可以肯定的一点,全是赌博惹的祸。警方也希望好赌之人要以此事为戒。

  放高利贷

  严重危害社会安定

  记者发现,此案中出现了高利贷放贷者。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着这种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不法之徒,他们的行为非常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君悦律师事务所陈卫东律师告诉记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上浮)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个人之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了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为高利贷。

  近年来,公安部门在查处赌博案件的工作中发现,有一些人利用赌徒在赌博输钱后急于“扳本”的心理,在赌场内大肆高利放贷,牟取暴利。他们借出的高利贷,通常以“日”来计息,每借出1万元“日利息”高达1000元,而且是“利滚利”,最低的“日利息”都达到了每1万元400元的额度。因而,相当一部分赌徒最后不是把赌资输给了赌头,就是被放高利贷人员渔利一空。放贷者为了收回贷款本息,往往采用一些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更有甚者则报复杀人,在社会上滋生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有一类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人员,他们虽然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不属于构成赌博罪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情形之一,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是如果以“为赌博提供条件”处理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人员,相对于放高利贷行为的危害性显然偏轻。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专门在赌场放高利贷的这类人员只能按“为赌博提供条件”处理。要实现罪罚相当,加大打击放高利贷提供赌资者的力度,只有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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