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规让消费者心有不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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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3:55 新民晚报 | |||||||||
过了所谓的质保期,厂商是否对汽车的安全运行负责?消费者潘先生的问题折射出繁荣的汽车产业背后的问题。 消费者买来轿车毛病缠身 2004年9月,潘先生购买了一辆某国产品牌轿车,此后烦恼不断。这辆轿车毛病缠身
虽然目前汽车的大部分毛病已经“治愈”,但潘先生却感到非常后怕:现在汽车已过了厂方承诺的2年免费保修期,如果今后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费用该自己承担吗?万一再次熄火危及生命,找谁负责? 无奈,已经患上“开车恐惧症”的他只能将汽车束之高阁,并向经销商提出索赔。 销售商已经尽到维修义务 对于潘先生的投诉,汽车销售商并不认可,他们认为潘先生汽车并没有大毛病,而且他们已经尽到了维修的义务。 经销商的说法也得到了业内人士某汽车维修企业经理侯先生的赞同。他对潘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却“爱莫能助”。他认为,任何产品都不可能终身保修,购车时间在2年以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的保修条件已成为大多数汽车行业的行规,只有少数有3年或者10万公里的优待。 他还指出,虽然国家对于汽车的安全使用期、缺陷产品的认定和召回制度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故障能维修好,没有继续发生,消费者很难证明存在设计和制造的先天缺陷,即使是存在发动机熄火等严重问题,也无法在保修期结束后得到免费维修。倘若不是同批次产品大面积发生质量问题,个别消费者要想证明自己购买的汽车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并要求退货,是十分困难的。过去也有不少人和产销企业打官司,但最终几乎都以失败告终。 律师应明确安全使用期 不过潘先生的代理律师刘福元却不认可他们的说法。他认为,汽车是一种特殊产品,一辆汽车即便过了免费维修期,但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如果它发生了足以威胁驾乘人员和其他人生命的故障,那么生产者和经销者都有义务对此负责。刘福元说:“高速行驶中汽车突然熄火,方向盘锁死,这样的问题还是小问题吗?”他认为,即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车主也受到了精神损害;而如果发生了伤亡事故,受害者更有权向他们提出索赔。因此,汽车不仅应有质保期,更应有明确限定的安全使用期。 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汽车行业的2年或6万公里的保修期属于格式条款,这一行规对消费者不公平。 事实上,关于汽车重大安全问题的精神赔偿,质保期后的隐患认定、厂商责任,这些在目前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处于强势地位的汽车厂商握有绝对的主动权,甚至连很多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也由汽车厂家“说了算”。 本报记者孙云俞旻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