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起诉获赔2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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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1:4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易丙银施工中受伤致残,因未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申请工伤认定未被受理。日前,武隆县法院一审判决雇佣他的老板赔偿27万余元。 20岁的易丙银,陕西省镇安县人。今年2月,经人介绍,他来到武隆县修路打隧道,并与施工人江某签订劳动合同。4月26日,他如往常一样进山打隧道,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不到位,他被掉下的石块砸伤。武隆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6级、8级。
申请工伤认定未被受理后,易丙银把工程承包方陕西某公司、中间人、雇佣他的包工头告到法院。雇主江某辩解说,易丙银应先申请工伤认定,直接请求民事赔偿于法无据。另外两名被告都认为自己无责任。 法院查明,易丙银没有与陕西某公司签订合同,而中间人秦某、施工方江某又没有相应的资质,不符合工伤要求的单位主体条件。11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易丙银与江某构成雇佣劳动关系,他因职务行为而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陕西公司和秦某虽与易丙银无直接劳动法律关系,但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方,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江某赔偿27万余元,陕西公司与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支付诉讼费用9100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与有工商登记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工作时受伤不能算作工伤,给索赔维权带来后患。 (记者 张勇 通讯员 黎林)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