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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失窃不能怪罪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1:45 重庆晚报

  合川市土场镇三口村2组夏述华:前几天,我在七星岗上了一辆114路车。旁边的乘客在牛角沱下车时,我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当时车已出站约10米左右,我说自己被刚下车的那个人偷走,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却表示那个地方无法停车,直到前行300米后才停了车,但小偷已经不见了踪影。请问:我能不能向114路队索赔?

  主持律师吴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
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违法,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而且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您的钱包被盗,系您座位旁的乘客所为,与司机出站后是否及时停车并无因果关系,并且司机对此也无过错,而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停靠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的。因此,向114路队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本周主持:本报律师团成员吴强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 王明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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