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禁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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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2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传销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它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商业诚信、社会伦理、精神文明建设也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还引发了社会治安问题和大量刑事犯罪案件,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近来我市的传销活动出现了反弹和抬头现象,引发的暴力抗法、刑事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打而不死、驱而不散、遣而不返、预谋抗法的严峻形势。为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及公安部《租
一、出租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员居住。 二、需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已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在三天内中止租用关系,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天内仍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出租房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天内发现仍有传销分子居住或进行违法活动的房屋,按照市人民政府《查禁传销公告》的规定予以查封及强制拆除水表、电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或人员的,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揭发、举报。对揭发、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2006年11月16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