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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涉作弊被处分 以处罚依据过期为由告母校(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51 国际在线

  原被告分歧很大

  15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由弋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该院多名审委会成员旁听了案件。

  项春琳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学院作为处分的主体不适格,按照规定,处理的权限不
在学院手中,而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手中;学院不授予项春琳学位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处罚后没有及时将处分通知送达给项春琳本人,也没有给项春琳申辩的权利;学院处分没有合法依据,处分是学院根据早在1996年就废止的暂行办法作出,而决定不授予项学位的文件是该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这些依据都是站不住脚的。今年11月1日,学院出具了一个《通知》,称对硕士学位的授予,一直参照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原告律师指出,该《通知》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以及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皖南医学院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4组证据,说明了项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情况及后来的处理情况。律师认为,学校作为考试组织者,有权力和义务对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处分后,学院告知了项春琳,但这一点被项春琳当庭否认。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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