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扶养义务 特殊情况能减不能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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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1:05 法制晚报 | |||||||||||
再婚老夫妻闹分居无收入的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法官提示 夫妻间扶养义务 特殊情况能减不能免
没有工作的王大妈十几年前再婚,由于有了“经济后盾”,婚后与儿女的往来渐少。 半年前,王大妈与后老伴闹别扭,被后老伴“轰”了出来。两人分居后,王大妈的生活陷入困境,每月仅靠从村委会领取的几十元补助费维持生活。 王大妈向后老伴讨要生活费,对方却说自己患病住院治疗,每月的退休金除治病外已经所剩无几,无力支付王大妈的生活费。 由于再婚的事与儿女闹得很不愉快,王大妈也不好意思跟儿女“张口”。老人现在十分苦恼。 普法在线 李志强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这也就是说,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所以,王大妈的后老伴虽然患有疾病,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即王大妈的后老伴还应给付王大妈扶养费,不过应考虑其患病的实际情况。 另外,王大妈也可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解决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于王大妈婚前有子女,因此,无论其是否改嫁,其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 文/冯霞 朱琳 插图/晓武 | |||||||||||